一,奥运场馆严令禁止的物品与行为: 1,携带枪支,弹药,匕首等管制器具;烟花爆竹等易燃物品,腐蚀性以及放射性物品等中国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物品。 2,围攻裁判员,运动员或其他工作人员。 3,任何形式的赌博行为。 4,任何游行,就坐,示威行为,裸奔等其他扰乱现场活动秩序和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行为。 二,奥运场馆限制行为 1,不对号入座。 2,在非吸烟区吸烟。 3,翻越护栏,踩踏座椅以及向比赛场地,观众坐席投掷物品。 4,携带婴儿车或轮椅进入非无障碍坐席区。 5,进入非观众区域,如贵宾区,工作区及比赛场地等。 6,在做戏区内撑伞,长时间站立等遮挡他人视线或影响他人观赛的行为。 7,未经允许在场馆内进行电视转播频道或使用专业设备录像。 8,刻意展示,宣传服饰及随身物品上的标识,集体穿戴配有相同或相似设计图案,色彩组合或商业标志的服饰,故意展示任何公司名称,产品,品牌或形象。 9,任何未经授权的宣传推广和展示活动,任何筹集资金的行为,在场馆内分发促销品或带有企业标示的产品。 10,其他分散参赛运动员,技术官员,教练员注意力,影响赛事顺利进行或妨碍他人观赛的行为,包括但不限于使用闪光灯拍照,明显处于醉酒状态进入场馆,不服从人员管理等。 三,奥运场馆限制物品。 1,软硬包装饮料与食品。 2,乐器,包括但不限于演奏乐器,口哨。 3,易碎品与各类容器,包括但不限于玻璃杯,保温杯,水壶,饭盒等。 4,体积较大,不方便带入作息区的箱包,手机带等随身物品。 5,非奥运会,残奥会参赛国家的旗帜以及旗杆。 6,任何横幅,标语,传单,包括但不限于商业,宗教,政治,军事,领土,人权,环保,动物保护等内容的宣传品和展示品。 7,任何未经授权的专业摄像设备。 8,刀具,球棒,长棍,长柄伞,照相机与摄像机支架等尖锐物或容易造成人身伤害的物品。 9,打火机,火柴等点火器具。 10,导盲犬除外的动物。 11,除婴儿车与轮椅之外的任何代步工具,包括但不限于电动自行车,小型摩托车,自行车,踏板车,滑板,旱冰鞋等。 12,未经授权的对讲机,扩音机,收音机,激光装置,无限电设备等干扰奥运会电子信号的物品。[ 此贴被赵子瑄在2008-08-10 15:50重新编辑 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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